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2020年) 一、
一、 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调整适用的法律条文外,哪些司法解释条文可以一并调整适用?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试点法院可以调整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条文共六条,与之相关联的司法解释条文一并调整适用,具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