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司法确认案件按照以下规定依次确定管辖:

委派调解的,由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选择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由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由调解协议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符合级别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