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0年) 七、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0年) 七、 七、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 第二十八条 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规定,并于2020年2月10日前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民事诉讼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