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独任法官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不服民事裁定的;
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独任法官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不服民事裁定的;
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