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5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第三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