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对依照本办法进行的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监督检查中实施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局申请复检;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