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质量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对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向与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与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