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以及买卖。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