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资料或宣传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亲营养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
添加辅助食品的适宜时间和方法;
需要时,说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提供宣传材料或资料。
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亲营养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
添加辅助食品的适宜时间和方法;
需要时,说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提供宣传材料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