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七条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