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三条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抵制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做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不得在机构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不得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