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殡葬管理条例(2025年) 第四章 殡葬管理条例(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安葬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推行不占地或者少占地的安葬方式,倡导使用绿色环保丧葬用品,减少墓地石化、硬化。 第三十二条 各地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在适当场所划定一定区域,实施生态安葬。 第三十三条 国家倡导骨灰格位安葬。骨灰堂不收取或者适当收取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 公墓应当以节地生态安葬为导向,推行墓位和墓碑小型化,并划定一定区域实施生态安葬和骨灰格位安葬。 第三十五条 骨灰堂、公墓应当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提供骨灰格位、公墓墓位。为高龄老人、危重病人等提供骨灰格位、公墓墓位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骨灰格位、公墓墓位一个使用周期不超过20年。使用周期届满,可以办理续用手续并交纳维护管理费。 第三十七条 骨灰堂、公墓的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费用建立维护基金,在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督下实行专账管理,用于后续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禁止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