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殡葬管理条例(2025年) 第一章 殡葬管理条例(202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加强殡葬管理,稳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殡葬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殡葬管理坚持公益惠民、文明节俭、绿色生态,完善殡葬服务,深化殡葬移风易俗。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殡葬事业是重要的公益事业。 第六条 国家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殡葬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动态调整。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实际需要与财政承受能力,建立与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殡葬事业投入机制。 第八条 国家推行殡葬改革,稳妥有序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第九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鼓励采取符合生态环保、节约用地要求的殡葬方式,按照死亡地的规定处置遗体或者骨灰。 第十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完善全国殡葬基础信息库,及时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实现共享,并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 推进殡葬领域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强殡葬服务管理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开展殡葬移风易俗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