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7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