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7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相关机构给予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