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及服务需求,制定并实施残疾人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将残疾人服务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