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引用法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