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和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供养、托养、照料、康复、辅助性就业等相关服务的机构。属于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中内设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规定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不适用于本办法。 引用法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