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般载明下列事项:
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残疾人或者其代理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服务期限和地点;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残疾人或者其代理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服务期限和地点;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