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服务提供 第八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服务提供 第八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接收残疾人,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前,应当对残疾人服务需求、身心状况等与服务相关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和评估结果制定适合的服务方案,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对接受服务的残疾人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服务方案。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