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