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 第四章 学前教育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学前教育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提高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幼儿;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具备办学条件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实施学前教育。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