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 第三章 职业教育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职业教育 第二十九条 普通职业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普通职业教育机构积极招收残疾学生。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