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1年) 第六章 教师 第三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教师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或者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部),培养残疾人教育教师。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