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1年) 第六章 教师 第三十八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教师 第三十八条 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依据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为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教师。 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