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1年) 第三章 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