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1年) 第三章 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