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 第八章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