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 第四章 职业教育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职业教育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