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

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