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 第二章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学前教育 第十条 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第十二条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