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 第六章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