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