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干扰武器装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属于军队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