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