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