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武器装备生产活动,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