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目录范围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