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章 许可程序 第十八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许可程序 第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