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章 许可程序 第十七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许可程序 第十七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