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许可有效期内,发生上市、破产、歇业、改制、重组、科研生产场所搬迁、关键科研生产设备设施缺失等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防科工局书面报告变化情况,同时抄送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国防科工局应当组织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商总装备部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其中,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涉及外资进入资产重组或者境外上市的,应当在事前向国防科工局书面报告。经国防科工局商总装备部同意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