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申请从事危险品生产的,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保密资格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环保、消防验收文件或者达标文件;
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条件的其他文件、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申请从事危险品生产的,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保密资格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环保、消防验收文件或者达标文件;
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条件的其他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