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2022年) 第23.2705条

第23.2705条 电池和配电系统

每个电池和配电系统,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对于有多套电池及配电系统的,应当设计和布置成各系统之间具有独立性,使得一套系统内的任一部件失效不会导致其他系统电池或者配电功能的丧失;

应当设计和布置成当可能暴露在闪电环境时,能够防止由于闪电的直接影响或者间接影响而导致的灾难性事件;

为动力装置安装提供有适当裕度的电能,以确保在所有允许的和可能的运行情况下,考虑可能的部件失效情况,能够安全工作;

向飞行机组提供用于确定剩余可用电能总量的措施,并在系统正常工作时能不间断供电,此时应当考虑电源可能的波动情况;

提供将系统内电池从飞机上安全移除或者隔离的措施;

在任何可能运行情况下能够防止漏电,并将任何可生存应急着陆期间对乘员的危害降至最低。对于4级飞机,应当考虑着陆系统因过载导致的失效。

每个电池系统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考虑安装情况,能够承受可能的运行条件下的载荷而不失效;

与人员舱隔离并使人员免受其可能的危害;

在最大连续功率或者推力下提供至少工作半小时的电能。

每个充电系统的设计,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防止不当充电;

防止在可能的工作期间损害电池;

防止在充电期间对飞机或者人员造成危害。

飞机地面操作期间可能发生的错误,不得导致电能的危险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