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2022年) 第23.2270条
第23.2270条 应急情况
即使在应急着陆时损坏,飞机也应当保护每位乘员在下列情况下免受导致无法撤离的伤害:
正确使用设计中规定的安全设备和特性;
乘员经受在应急着陆时可能产生的极限静惯性载荷;
可能对乘员造成伤害的座舱内部或者后部的质量项目,包括发动机或者辅助动力装置,经受在应急着陆时可能产生的极限静惯性载荷。
本条(a)款(1)项和(a)款(2)项规定的应急着陆情况,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包括在应急着陆时可能产生的动态情况;
乘员经受的因约束或者与机内物体接触产生的载荷,不得超过根据人体耐受能力而确定的人体伤害判据。
在可能的飞行、地面和应急着陆情况下,飞机应当为所有乘员提供保护。
每个乘员保护系统应当能够实现其预期功能,且不能产生对乘员造成二次伤害的危害。不使用时,乘员保护系统不得妨碍乘员撤离或者干扰飞机运行。
每个行李舱和货舱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根据其最大装载重量以及按本规定确定的飞行和地面载荷情况所对应的最大载荷系数下的临界载荷分布来设计;
有措施防止舱内装载物移动致使乘员受到伤害或者对飞机造成危害;
任何操纵装置、电线、管路、设备或者附件,如果破坏或者损伤可能会影响安全使用的,则应当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