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25条

第27.25条 重量限制

最大重量

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规定每项适用要求的最重重量)必须这样制定:

不大于:

(ⅰ)申请人选定的最重重量;

(ⅱ)设计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规定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的最重重量);

(ⅲ)表明符合本规定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重重量;

(ⅳ)用来演示本规定第27.87条或者第27.143条(c)款(1)项的最重重量,或者其组合,如果无法满足这些条款所规定的重量和使用条件(高度和温度)。

不小于下述各项之和:

(ⅰ)按照本规定第27.29条确定的空机重量;

(ⅱ)相应于装满商载时的可用燃油重量;

(ⅲ)全部滑油重量;

(ⅳ)对各个座位,乘员重77公斤(170磅)或者申请合格审定要求的任一较轻重量。

最小重量

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规定每项适用要求的最轻重量)必须这样制定:

不大于下述各项之和:

(ⅰ)按照本规定第27.29条确定的空机重量;

(ⅱ)使用旋翼航空器所必需的最小机组的重量,假定每一成员的重量不大于77公斤(170磅),或者申请人选定的或者包括在载重说明书中的任一较轻重量。

不小于:

(ⅰ)申请人选定的最轻重量;

(ⅱ)设计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规定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的最轻重量);

(ⅲ)表明符合本规定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轻重量。

带有可抛放外挂载重的总重

如满足下列要求,对于任何旋翼航空器的载重组合,带有可抛放外挂载重的旋翼航空器总重可以制定成大于依据本条(a)款所制定的最大重量:

旋翼航空器的载重组合不包括有人外挂载重;

按照本规定第27.865条或者等效的运行标准,用于外挂运行的结构件已得到批准;

总重中大于按照本条(a)款制定的最大重量的部分仅由可抛放外挂载重的全部或者部分重量组成;

按重量增加超过本条(a)款规定的重量而引起的载荷和应力增加的状态来表明旋翼航空器的结构部件符合本规定适用的结构要求;

使用总重大于本条(a)款制定的最大合格审定重量的旋翼航空器,应受适当的使用限制,该限制要符合本规定第27.865条(a)款和(d)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