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1505条
第27.1505条 不可超越速度
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制定不可超越速度VNE:
不小于74.08千米/小时(40节)(校准空速)。
不大于下列三种值中的小者:
(ⅰ)按照本规定第27.309条制定的最大前飞速度的0.9倍;
(ⅱ)按照本规定第27.251条和第27.629条表明的最大速度的0.9倍;
(ⅲ)证实的前行桨叶桨尖达到M数效应时最大速度的0.9倍。
VNE可以随高度、旋翼转速、温度和重量变化,如果:
同时采用的变量不超过这些变量中的两个(或者综合一个以上这些变量的仪表不超过两个);
这些变量(或者综合一个以上这些变量的仪表指示值)的范围大到足以使VNE可以有一个实用和安全的变化。
对于直升机,稳定的无动力VNE表示为VNE(无动力),如果满足下列条件,这一速度可以制定成小于本条(a)款制定的VNE:
VNE(无动力)不小于有动力VNE和用以满足下列要求的速度的平均值:
(ⅰ)对于单发直升机,按照本规定第27.65条(b)款的要求;
(ⅱ)对于多发直升机,按照本规定第27.67条的要求。
VNE(无动力)为下列之一:
(ⅰ)一个恒定的空速;
(ⅱ)比有动力VNE小的一个恒定值;
(ⅲ)申请合格审定的部分高度范围为一个恒定空速,而其余高度范围比有动力VNE小的一个恒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