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1459条

第27.1459条 飞行数据记录器

民用航空运行规章所要求的每台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从满足本规定第27.1323条、第27.1325条及第27.1327条中适用精度要求的信号源,获取空速、高度和航向数据。

垂直加速度传感器应刚性固定,其纵向位置应安装在经批准的旋翼航空器重心限制范围之内。

(ⅰ)其供电应取自对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或者应急负载的供电;

(ⅱ)尽可能长时间保持电力,又不危及旋翼航空器的应急操作。

应备有音响或者目视装置,能在飞行前检查记录器是否正常在存储介质中记录数据。

除仅由发动机驱动的发电机系统供电的记录器外,应备有自动装置,在坠撞冲击后10分钟内,能使具有数据抹除装置的记录器停止工作,并同时停止各抹除装置的功能。

无论驾驶舱录音机和数字式飞行数据记录器是安装在独立的盒子内还是组合单元内,任何记录器以外的单一电气故障,不能使驾驶舱录音机和数字飞行数据记录器都停止工作。

每个不可弹出式记录器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坠撞冲击导致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而毁坏记录的概率减至最小。

应建立飞行记录器的空速、高度和航向读数与正驾驶员仪表上相应读数(考虑校正系数)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关系必须覆盖航空器运行的空速范围、高度限制范围和360度航向范围。相互关系可在地面上用合适的方法确定。

每个记录器容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外观为鲜橙色或者鲜黄色;

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条,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

当民用航空运行规章有要求时,在容器上装有或者连接有水下定位装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证在坠撞冲击时不大可能分离。

当民用航空运行规章要求同时具有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数据记录器时,只要符合本条中的其他要求和本规定中关于驾驶舱录音机的要求,可以安装一个组合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