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1457条
第27.1457条 驾驶舱录音机
民用航空运行规章所要求的每台驾驶舱录音机必须经过批准,并且其安装必须能够记录下列信息:
通过无线电在旋翼航空器上发出或者收到的通话;
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的通话;
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使用旋翼航空器内话系统时的通话;
进入耳机或者扬声器中的导航或者进近设备的通话或者音频识别信号;
飞行机组成员使用旅客广播系统时的通话(如果装有旅客广播系统,并根据本条(c)款(4)项(ⅱ)目的要求有第四通道可用);
使用经批准的数据信息集的所有数据链通信(如果安装了数据链通信设备),数据链信息必须作为通信设备的输出信号被记录,该通信设备将信号转换为可用数据。
本条(a)款(2)项的录音要求,可用下列装置之一来满足:
在驾驶舱内安装一只区域麦克风,麦克风要安装在最佳位置,能够记录正、副驾驶员工作位置上进行的通话,以及记录驾驶舱内其他机组成员面向正、副驾驶员工作位置时的通话。
在正、副驾驶员工作位置处安装一只持续供电或者声控的唇式麦克风。本条规定的麦克风必须置于上述位置,并且如有必要,需对录音机的前置放大器和滤波器进行调整或者补偿,以便在飞行中驾驶舱有噪声条件下记录和重放的录音通信是可懂的。可懂程度必须经过局方批准,评价可懂程度时可以把记录反复播放,用听觉或者视觉进行判断。
每台驾驶舱录音机的安装必须将本条(a)款规定的通话或者音频信号根据不同声源分别记录在下列通道上:
第一通道,来自正驾驶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麦克风、耳机或者扬声器。
第二通道,来自副驾驶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麦克风、耳机或者扬声器。
第三通道,来自安装在驾驶舱内的区域麦克风,或者在正、副驾驶员工作位置的持续供电或者声控的唇式麦克风。
第四通道:
(ⅰ)来自第三和第四名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麦克风、耳机或者扬声器;
(ⅱ)来自驾驶舱内与旅客广播系统一起使用的每个麦克风,如果其信号未被别的通道所拾取(条件是不要求配置本条(c)款(4)项(ⅰ)目中规定的工作位置,或者该工作位置的信号由另一通道所拾取);
(ⅲ)来自驾驶舱内与旋翼航空器广播系统一起使用的每个麦克风,如果其信号未被别的通道所拾取。
每台驾驶舱录音机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ⅰ)其供电应来自对驾驶舱录音机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负载或者应急负载的供电;
(ⅱ)尽可能长时间保持供电,又不危及旋翼航空器的应急操作。
应备有自动装置,在坠撞冲击后10分钟内,能使录音机停止工作并停止各抹音装置的功能。
应备有音响或者目视装置,能在飞行前检查录音机工作是否正常。
无论驾驶舱录音机和数字式飞行数据记录器是安装在独立的盒子内还是组合单元,任何记录器以外的单一电气故障,不能使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数据记录器停止工作。
具有符合下列要求的独立电源:
(ⅰ)提供10±1分钟的电源来支持驾驶舱录音机和安装在驾驶舱的区域麦克风;
(ⅱ)安装位置尽可能靠近驾驶舱录音机;
(ⅲ)当由于电气汇流条的正常关断或者任何其他断电导致驾驶舱录音机的所有其他电源中断时,驾驶舱录音机和驾驶舱安装的区域麦克风能够自动切换至该电源。
记录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坠撞冲击使该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而使记录毁坏的概率减至最小。
如果驾驶舱录音机装有抹音装置,其安装设计必须使误动的概率以及在坠撞冲击时抹音装置工作的概率减至最小。
每个记录器容器必须是鲜橙色或者鲜黄色。
当民用航空运行规章要求同时具有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数据记录器时,只要符合本条中的其他要求和本规定中关于飞行数据记录器的要求,可以安装一个组合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