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1389条

第27.1389条 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通用要求

本条规定的光强必须用装有灯罩和滤色镜的新灯来测定。光强测定必须在光源发光达到稳定值后进行(该稳定值指光源在旋翼航空器正常工作电压时的平均输出光通)。每一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满足本条(b)款的要求。

前后航行灯

前、后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以左、右、后二面角范围内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和最大掺入光强表示,且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水平平面内的光强

水平平面(包含旋翼航空器纵轴并垂直于旋翼航空器对称平面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必须等于或者大于本规定第27.1391条规定的相应值。

任一垂直平面内的光强

任一垂直平面(垂直于水平平面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必须等于或者大于本规定第27.1393条规定的相应值,其中,I为第27.1391条中规定的该水平平面内相应角度的最小光强。

相邻光源间的掺入光强

相邻光源间的任何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本规定第27.1395条中规定的相应值,但是当主光束的光强远大于第27.1391条和第27.1393条中规定的最小值时,如果与主光束光强相比,掺入光强对主光源清晰度无不利影响,则可允许有更大的掺入光强。当前航行灯光强峰值大于100坎时,如果A区内掺入光强不大于航行灯光强峰值的10%,B区内的掺入光强不大于航行灯光强峰值的2.5%,则前航行灯之间的掺入光强最大值可以超过本规定第27.1395条中规定的相应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