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1387条

第27.1387条 航行灯系统的二面角

除本条(e)款规定者外,所装的每个前、后航行灯在本条规定的二面角内,必须显示无间断的灯光。

左二面角(L)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旋翼航空器纵轴向前看时,一个平面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平行,而另一个向左偏离第一个平面110°。

右二面角(R)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旋翼航空器纵轴向前看时,一个平面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平行,而另一个向右偏离第一个平面110°。

后二面角(A)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旋翼航空器纵轴向后看时,这两个平面分别向左、向右偏离通过旋翼航空器纵轴的垂直平面各70°。

如果根据本规定第27.1385条(c)款尽可能往后安装的后航行灯,在本条(d)款所定义的二面角A内不能显示出无间断的灯光,则在该二面角内允许有一个或者几个被遮蔽的立体角,但其总和在下述圆锥体内不得超过0.04球面度,该圆锥体以后航行灯为顶点,母线与通过后航行灯的垂直线成30°夹角。